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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1990年移民法允許外國人以投資移民方式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該法的宗旨和目的在為美國吸引外國資本以及創造美國人就業機會,該法每年允許一萬個綠卡名額在加州絕大部分地區投資額不得低於 100 萬美元。在少數鄉村和高失業率地區,投資額可降為 50 萬美元。投資移民法還規定這類投資必須創造不少於 10 個美國人的全職就業機會,而且就業機會應該保持二年以上,投資人可先獲得一個二年的“條件綠卡”,如投資和就業情況在二年後仍然符合法律要求,投資人則可獲得正式永久綠卡,三年後投資人可獲得美國公民。所謂“高失業率”的定義是高於當年全美失業率的 15% ,例如: 2000 年的全美平均失業率為 4% ,如投資地區當年失業率超過 6% ,則符合投資 50 萬美金之要求,在加州州勞工部門確認有 41 個城市, 12 個縣, 24 個鄉村地區,十個都市區和 983 個地緣政治區( MSAs )符合 50 萬投資的條件,投資人也可上網查尋投資區: www.commerce.ca.cov 查詢,投資移民法規定每年 1 萬個名額中有 3 千名額可分配給 50 萬區域,在南加州,華人較熟悉的區域有例如:南艾爾蒙區( Saoth Elmonte )、艾爾蒙地( EL Monte )、 Baldwin Park 、東洛杉磯、 La Punte 、洛杉磯、 Pomona 、 Riverside 、 Barstow 、勝利穀( Victorville )、 Bell Garden 等地區。




申請人必須在美成立商務企業,申請人必須在美成立商務企業,根據投資地區的不同,投資金額必須滿足 50 萬或 100 萬的投資額。必須雇傭至少十個以上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就業的受准就業的移民。


關於此類申請,如您有任何相關問題請填寫諮詢表格,我們會儘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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