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簽證是簽發給外國公司之經理或主管人員調派至其在美國的附屬機構、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工作的一種簽證。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最長可達七年。
公司的申請資格
任何外國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和一定數量的員工,同時有經濟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國的分支機搆的正常營運或建立新的分支機搆並使其正常營運,即可調派其符合資格的雇員以 L-1 身份進入美國在其已有分支機搆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機搆。
其分支機搆必須從法律上構成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權關係,同時有支付雇員工資的能力及保持公司運轉的資金,即符合申請 L-1 簽證的條件。
受派遣雇员的申请资格
受調派的雇員必須是母公司自己的雇員,在過去 3 年中,至少有 1 年的時間在該母公司工作,其工作職務必須是經理或行政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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